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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重拳出击 坚决整治“委托销售”乱象

2022年06月09日 10:43     小编:张情          点击: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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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也称渠道销售)行为,构建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5月24日,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规范孝感城区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重拳出击整治“委托销售”乱象。

      一是指导孝感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业自律倡议书、承诺书,将委托销售佣金标准引进价格法管理的笼子,制止行业无序竞争行为。目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均作出公开承诺,商品房委托销售佣金标准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成交价总额的3%。

      二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如实行委托销售的,必须在销售方案中明确承销中介机构名称、主要委托事项及佣金标准,将委托代销合同作为销售方案附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销或者包销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与项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销售、套路营销”,扰乱市场秩序。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为购房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代办费一律由开发企业承担。

      五是落实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在“孝感市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公示。对于今年6月20日以前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或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建立信用档案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律认定为“黑中介”,纳入行业信用黑榜,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及其它房产经纪业务,开发企业不得与之开展委托销售业务合作。

      六是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在2022年6月20日前未自查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将暂停网签、停止新建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涉嫌价格欺诈的移交价格部门进行查处、涉嫌偷漏税的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孝感城区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

通    知

 

各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进入深度调整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加速资金回笼,通过采取委托销售(也称渠道销售)不惜大幅度提高佣金标准的办法争抢客源,造成市场恶意竞争,破坏行业生态。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房地产竞争环境,促进孝感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整改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孝感城区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或商品房代理销售等业务;

      (二)营业执照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到孝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孝感市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公示;

      (三)从业人员应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资格证书;

      (四)外地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孝感城区从事中介代理业务前,必须在孝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佣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采取代销方式销售新建商品房的,代销合同应当载明代销权限、代销期限、佣金支付等内容;采取包销方式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包销合同应当载明包销方式、包销范围、包销基价、房款支付、包销期限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销或者包销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在销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销售方案中明确

承销中介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并将委托代销合同作为销售方案附件。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中介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前期已选定承销中介机构的开发企业,需在6月20日前按管辖范围将委托销售合同报送住建部门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购房人需求协助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严禁将自身义务转嫁给购房人并收取相关费用,如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为购房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代办费一律由开发企业承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与项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一房两价,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将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乱象坚决整治,依法查处,对2022年6月20日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未自查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将暂停网签、停止新建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涉嫌价格欺诈的移交价格部门进行查处、涉嫌偷漏税的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意识,积极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对于今年6月20日以前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或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建立信用档案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律认定为“黑中介”,纳入行业信用黑榜,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及其它房产经纪业务,开发企业不得与之开展委托销售业务合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投诉举报电话:2340565、2281698(市本级),2859136(孝南区);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投诉举报电话:2859136。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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