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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来了!

2020年12月11日 18:38     小编:肖雅茹          点击: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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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

《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等环节的操作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动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缴费业主共有

涉及千家万户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如何申请?

发生紧急情况

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贴心的日报君

已经为大家划好了重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归缴费业主

《办法》适用于孝感城区,包括主城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办法》指出,市住建局负责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对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办法》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市住建局设立专户代管并负责账户的核算,所有权归缴费业主,资金使用上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出资人和受益人相一致的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续交、管理及使用,原则上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和《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四类情形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办法》明确了以下四类情形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步程序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需经提出使用方案、表决通过、提出申请、组织实施、资金划拨五个步骤。

首先,物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的,由社区居委会(包括村委会,下同)主导、业委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申请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使用方案应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

其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为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方便高效,《办法》中明确了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4种表决方式。

第三,物业或者业委会、社区居委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预算及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市住建局提出使用申请。

第四,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或者业委会、社区居委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五,专户管理银行依据市住建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并及时向市住建局提供资金拨付凭单。

七类紧急情况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可以不经过四分之三表决同意环节,由社区居委会主导,物业或者业委会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发生的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中列支。

这些紧急情况包括: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等七大类。

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严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程序,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0〕7号)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城区(包括主城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下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对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续交、管理及使用,原则上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和《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的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0〕7号)执行。

第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在孝感城区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商业银行作为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直接存入专户。

第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统一由市住建局向市财政局按计划申领,并对领用的专用票据管理负主体责任,其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和《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3]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缴费业主,由市住建局设立专户代管并负责账户的核算。专户管理银行要积极协助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出资人和受益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业主个人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并督促业主交存或者分摊维修资金费用。

第十四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包括村委会,下同)主导、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使用方案应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为解决业主“四分之三”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有关规定,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1.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2.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3.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4.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预算及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市住建局提出使用申请。

(四)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五)专户管理银行依据市住建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并及时向市住建局提供资金拨付凭单。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市住建局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新账,将原帐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帐相关会计科目,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遵循下列原则: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市住建局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市住建局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

市住建局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台账,按小区、楼栋、单元、住户分户设账,并每月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的保值增值业务,专户利息收入和增值收益,全部充实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定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月 1日起执行。原《孝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孝房管文〔201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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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来源:孝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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