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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 11:21     小编:龙丽萍          点击: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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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幼儿园起点标准确定为住宅区建筑规模12万平方米


  12月4日,我市出台了《孝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办好学前教育,也为解决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起点标准确定为住宅区建筑规模12万平方米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考武汉等地经验,《办法》将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起点标准确定为住宅区建筑规模12万平方米(或住宅区人口规模1200户)。


  同时《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人口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纳入学前教育专项规划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对纳入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不具备新建小区或者改建条件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在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上,《办法》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以及《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采用最低标准。


  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等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应当与住宅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同步建设。


  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孝感中心城区配套的幼儿园,根据管理区域划分,分别登记到孝南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名下。双峰山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到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名下。


  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办法》以规划条件为龙头,上承全市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启土地供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配建要求,解决好“应否配建,配建多少”的问题。并以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约定建设单位的配建义务、移交义务,将上级政策性要求转化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同义务。


  严把建设质量关口。《办法》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幼儿园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在竣工验收阶段,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区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建设、缓建幼儿园的,不得准予验收通过。


  规定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接口入户。


  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幼儿园的,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区项目用地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办法》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区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地价评估时,应当考虑配套幼儿园建设成本,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在确定住宅区项目保障房配建基数时予以扣除。同时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相关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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